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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采石的法规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规范

2022年11月11日  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我省河道采砂和疏浚砂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综合施策保障建筑用砂石资源供应的通知

2020年5月20日  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许可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废石 废碴的 , 不再 另行办理采矿登记。 对外销售的应按不低于普通砂石基准价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6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

小型露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2011年9月20日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

《小型露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1年5月4日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地方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07月31日)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06月01日) 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 (04月17日)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04月05日)

四川采石的法规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露采石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法规库 ; 四川法规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露采石场隐患排查.特别是4月30日南江县正

四川采石的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小型露采石 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

四川人大网

2 之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库 > 四川省法规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四川省法规 省政府规章 头条新闻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 省十四届人

小型露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2011年9月20日  第七条 小型露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小型露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1年5月4日  小型露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

《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Panzhihua

2019年12月2日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林权流转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集体林权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规范

2022年11月11日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1日. 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我省河道采砂和疏浚砂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

(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

2006年9月19日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月5日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实施、初验;负责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产能核算;组织建设县级土地整治数据库;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项目信息报备和“四川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线上管理系统

非法采砂、采石如何判?——解析非法采矿罪_开采

2019年11月8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砂石价格普遍上涨,部分地区短缺,诱发非法采砂、采石现象时有发生。目,非法采砂、采石相关案件越来越多,该类案件的判罚依据是什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是什么? 提示:本文法律法规内容非常详实,请耐心阅读!

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

2019年5月5日  第四类是相邻小型露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达不到300米的。《小型露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_法律法规_中国政府网

2012年11月13日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SC

2017年3月24日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21年8月16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办河湖〔2021〕252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常态化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水利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现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_法律法规_中国政府网

2012年11月13日  第五十条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 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_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中国政府网

2002年9月13日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

不同类型采矿权承包合同违法无效的后果及法律风险应对_开采

2021年3月8日  2021-03-08 09:48. 编者按:. 采矿权承包作为承包经营的典型,对理解承包经营的合法性很有帮助。. 关于采矿权承包,本文梳理以下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采矿权承包的多种类型及合法性分析(含案例)采矿权承包合同违法无效的法律后果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法律

工程挖出的砂石由政府处理,具体操作流程有了_项目

2020年6月3日  3月25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和单位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 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21年7月1日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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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综合施策保障建筑用砂石资源供应的通知

2020年5月20日  川自然资发栏目发布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及其他厅局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 川自然资发〔2020〕17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进一步贯彻 落实 《关于实施“两保一加快”措施推动重点项目尽快落地的通 知》 (川自然资规〔 2020 〕 4号) 精神,服务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_中国地质调查局

1995年5月4日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